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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的,企業應如何承擔責任?
王某與A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3500元。6個月的試用期結束前,王某決定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卻從電視普法節目中得知A公司的試用期比法律規定的多了4個月,于是王某要求A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hide][h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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