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農村土地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租用農村土地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租用農村土地合同1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貸款金額_________。
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還款方式_______。
利率為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風險提示:
現很多擔保公司對于擔保期間的設定并不重視,有的保證合同不設定保證期間,有的設定早于主債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期間,這種設定都是被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期間就會大大縮短,極易因一時疏忽而使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四、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延期協議簽訂后,保證人自愿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占挪用貸款在擠占挪用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
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賬號、存款余額等資料。
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并按期清償貸款本息。
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注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事項: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貸、保證人各持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生效。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____年__月__日
租用農村土地合同2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縣__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_村民組
負責人:____________,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立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立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________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于________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________縣________鎮(當時為__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_“南斗半”丘________畝稻田。________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將“南斗半”丘稻田發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________小組關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為已經取得“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范圍,裁定不予立案。
上訴人認為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租用農村土地合同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愿將位于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 。 2.承租形式: 。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至 年。 四、 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 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 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上年度的承租金。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轉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不得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否則甲方可以不經乙方同意,解除該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本土地租賃合同自行解除。乙方需按照實際承租的天數向甲方交納未支付的租金。甲方根據乙方農作物的實際生長情況,按照相關的補償標準給予乙方相應的青苗損失補償。如乙方在解除合同后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在給予乙方的補償費中予以扣除。 八、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轉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租合同不能履行,給轉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_____________ 律師見證: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原則下,本著自愿、互利、平等、公正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土地使用權協議如下: 一、 土地使用租用方式: 甲方將南寧市良慶區那馬鎮那馬村那摹坡壘泵嶺和美利嶺(山地)以政府土地籌備中心實際測量為準)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乙方經營。 二、 土地使用權的用途: 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后,乙方有權合法使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回填土方、平整山頭或用于養殖、經營苗圃基地,如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轉租,需經得甲方同意。 三、 土地使用權期限: 自20____年 月 __日起至20____年 月 __日止。(為期6年)租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如乙方續租,同意乙方優先續租。 四、 土地租用價款支付如下: 1、土地租用費為一年每畝為4000元,在6年內分兩期付租金,第一期付三年租金,從20____年 月 __日至20____年 月 __日。乙方必須當日支付租款完畢,如乙方不履行付款完畢,甲方可終止合同,第一期到期前一個月付第二期租金,第二期租金從每畝10%的遞增計算付給甲方。 五、如該土地被征用,補償分配方式: 土地補償,青苗費歸甲方所有,安置費及土地配套設施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乙方,在合同期內,如國家征用的,乙方已付給甲方的租金不退給乙方,并終止合同。合同期滿后,地上的附著物能夠保留的歸甲方,乙方不得拆除。 六、按照本協議規定收取土地租用費,按照本協議約定條款或到期限收回土地;甲方監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及經營土地,阻止乙方改變土地用途。配合乙方按規定出租土地使用權,但不得干預乙方所修道路正常通行,租期滿,經甲方價格調整清楚后,如乙方續租,同意乙方優先續租。確保對其出租的土地擁有合法的出租權。 七、乙方在租用土地享有全協議約定期內的經營權、管理權、加強安全,防止污染周邊環境、所租用地的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自己承擔。 八、甲方出租山地的林木,在合同期生效之日起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工地運轉正常,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2、乙方違背協議規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甲方不退還租金并終止合同。 3、在租期滿意后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重新測量(以政府土地籌備中心實際測量為準),如原有土地少了地畝,乙方必須有以當時政府征收標準賠償給乙方。乙方在第二期付租金前,必須把全部周邊界線立好水泥柱,以免發生爭執。 4、甲方租用土地給乙方,已存在木林糾紛的,甲方全力配合乙方處理。 十、本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交受法律保護,本協議一式六份,村委一份,生產隊一份,甲方地主各一份,并注明畝數,和一份測量圖,乙方三份。 甲方 : 乙方: __年 月 __日 __年 __月 日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地情況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的具體位置(即四至)為:東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土地面積共計_________畝(即:長米,寬米)。 第二條、租用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雙方協商確定該土地的租賃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年(大寫元)。 2、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年第一次租金,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年第二次租金。 第四條、場地交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場地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雙方的義務 1、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并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并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承租本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各種收費,按有關規定由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合同續約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該場地,則需提前2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租賃期滿前1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該場地有優先的承租權。 第八條、違約責任 甲方保證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進駐該塊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進入,逾期交納租金在_________日以內,甲方應向支乙方付總租金日_________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_________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均同意向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乙雙方均同意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條、其他約定 1、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2、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3、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簽章):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相互之間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指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發生爭執。對不履行的情況產生的爭議,一般是指對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承擔多少所發生的爭執。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這里,主要談談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具體問題。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生的以土地使用權租賃為標的的民事權益糾紛,均應作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審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符合該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管轄外,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協議選擇上述規定中的.任意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為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2、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限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當事人向對方(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反之,如果當事人(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內,未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超過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時權利人就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了勝訴權。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糾紛導致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一年而當事人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有力證據的,權利人也同樣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遇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則法律不禁止。 3、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不應予以支持。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其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權租賃中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公平地依法予以保護。一方利用經濟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應不予保護。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處理涉外、涉港澳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正確運用我國對他們的優惠政策,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4、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處理; (3)法律、法規、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應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于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后,出現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性價格調整、稅率調整、國家規費調整等,如繼續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進行處理。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無效的的認定。 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凡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另外,還應注意審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是否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的批準,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等。凡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而與對方發生了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處理的,或出租人違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合法批準,自行出租或變相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大小,判定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承租人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改建、擴建而與出租人發生糾紛的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擴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雙方對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如雖經出租人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應歸出租人。對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屬物的費用,由出租人折價償付。 (3)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屬物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適當折價歸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時,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屬物滅失的,原則上應由出租人申請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產權仍歸出租人,對因重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費用,由出租人予以適當補償。 【租用農村土地合同】相關文章: 農村土地租用合同范本01-14 鏟車租用合同11-20 租用貨車合同10-01 電路租用合同03-05 廣告租用合同05-01 客車租用合同03-04 車輛租用合同10-28 機柜租用合同06-24 租用場地合同09-15租用農村土地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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