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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安全制度

            時間:2025-04-03 08:30:39 服務業/酒店/餐飲 我要投稿

            餐飲安全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餐飲安全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餐飲安全制度

            餐飲安全制度1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詳細核對《食品進貨憑證》所記錄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等是否與實物標注一致,并在該憑證上注明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妥善保管該憑證單據,定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三、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食品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當天食品自檢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監督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商和消費者退貨,協助監管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餐飲安全制度2

              一、餐飲場所燃氣安全使用基本要求:

              1、每一個餐飲店必須建立安全使用燃氣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燃氣燃燒器具點火、熄火、運行的保養要點,以及著火的應急處理措施。

              2、每一個餐飲店必須設立一個安全員(可兼職),負責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以及對員工進行燃氣安全教育。

              3、每一個餐飲店無論使用天然氣還是液化氣,瓶組間、調壓間或使用燃燒器具場所均必須安裝適合天然氣或液化氣的燃氣報警器。

              4、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干粉滅火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應當安裝、使用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2、用氣場所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和報警裝置。在使用燃氣時,操作間必須具備通風和排煙條件。

              3、嚴禁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4、嚴禁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引地線。

              5、要指定專人定期對自有產權內的埋地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室內管道的各個接口、閥門處進行巡視、檢查,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6、對有燃氣管道經過或安裝有燃氣設施的房間,禁止人員居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三、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公共服務用戶的瓶裝壓縮天然氣供氣系統,應由具備燃氣行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由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單位組織施工,并與取得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證(壓縮天然氣生產與銷售)的供應企業簽訂安全供氣合同。工程竣工后,經上述設計、施工和供應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餐飲企業必須使用由取得《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合格燃氣鋼瓶,不得使用無條形碼標識、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站供氣系統,應由具備燃氣行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由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單位組織施工,并與取得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的供應企業簽訂安全供氣合同。工程竣工后,經上述設計、施工和供應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餐飲企業使用液化石油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嚴禁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

              (1)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站的瓶裝組間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的。

              (2)烹調使用的液化氣燃燒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時,沒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沒有進行專項技術設計的。

              2、液化石油氣氣瓶中嚴禁摻混二甲醚。

              3、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

              4、自然氣化時,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氣瓶間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二級”;應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至少配備2具8KG干粉滅火器。

              5、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6、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7、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8、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燃料。

              9、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并記錄。

              10、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11、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2、商業用戶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13、獨立瓶組間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餐飲安全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臺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臺賬。

              第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貪腐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制作涼菜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制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并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于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并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并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貪腐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四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瀆職、玩忽職守、舞弊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xx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餐飲安全制度4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xx)。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餐飲安全制度5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二、餐(飲)具根據不同的消毒方法,應按其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清洗、消毒,嚴格執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潔制度。

              三、物理消毒法: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鐘以上;紅外線消毒一般控制溫度120℃保持10分鐘以上;洗碗機消毒水溫控制在85℃,沖洗消毒40秒以上。化學消毒法:餐飲具全部浸泡在有效氯濃度達到250m g/L (250ppm)的消毒液中,作用5分鐘以上。

              四、餐(飲)具經物理消毒后應達到光、潔、澀、干的要求,經化學消毒后應達到光、潔、無異味的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飲)具要自然濾干或烘干,不應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六、應及時將消毒后的餐飲具放入張貼有“已消毒”標志的專用保潔柜內,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七、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應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定位存放;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八、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使用中嚴格防止混用。

              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接觸生、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設備應通過顏色、大小、材質、文字等形式做到標志清楚,定位存放使用;所有的工具、容器和設備應做到使用后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并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設備在使用前還須進行消毒。

              三、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食用;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

              四、冷藏、冷凍設備中的食品應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并明顯標識;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常溫存放時間不得高于2小時。

              五、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并應有詳細記錄。

              六、灶臺、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用抹布揩碗盤,滴在盤邊的湯汁用消毒抹布揩擦。

              七、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收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八、加工結束后,調味料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臺面整潔無油污,容器清潔無殘渣,砧板潔凈無霉斑,不留衛生死角;加工場所內的垃圾桶應加蓋,每餐后及時清除垃圾。

              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并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落實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

              二、從生產加工單位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三、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五、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六、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可以由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統一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采購記錄;各門店應當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購記錄;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

              七、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八、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加強和規范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完成培訓后,應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的,由考核部門發給培訓合格證明。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在從事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應取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培訓情況。培訓檔案建立和記錄情況納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四、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管理。

              (二)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加工制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飲服務單位人員健康狀況管理。

              (五)餐飲服務單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飲服務單位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

              (七)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處理管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按照崗位分類存檔,到期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健康證明在有效期內。

              三、實行每日崗前健康檢查制度,每日上崗前由班組長遂一檢查每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健康狀況,并詳細記錄;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四、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五、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六、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劉使用必須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

              二、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禁止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以摻假、摻雜、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索證和臺賬記錄制度。不得購入標示不規范、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標簽必須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標簽、說明書應載明:名稱、規格、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品標準代號。

              五、落實食品添加劑“五專”(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管理制度。

              六、食品添加劑應存放于專用櫥柜,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

              七、按照規定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配備精確的稱量設施,按照規定的使用量準確稱取。

              八、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臺賬),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名稱、生產單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用途)、使用量、使用時間、使用責任人等進行登記。

              九、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菜單上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十、除用于部分飲品加工和糕點表面的修飾外。嚴禁餐飲服務單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合成色素和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調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昧膏、色香油、叉燒汁、燒昧汁、茄汁等)。

            餐飲安全制度6

              一、餐飲部門負責人是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負責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餐飲廚房不得使用易燃液體(汽油、煤油等)點火。

              三、油炸食品時,除搞好個人防護外,鍋內的食油不得倒得過滿,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燒。

              四、廚房的油垢要定期清理,尤其排煙道應作為重點。

              五、餐飲場所內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和滅火毯,安裝應急照明燈,應急出口應有明顯標志,疏散通道暢通。

              六、餐飲場所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有關規定,設備要安裝漏電保護并不得超負荷運行。

              七、工作結束后,操作人員應及時關閉所有閥門,切斷所有氣源、火源、電源,消防負責人巡查無誤后方可離開。

            餐飲安全制度7

              一、食品采購員、驗收員要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購索證要求和相關食品安全知識。

              二、采購食品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貨方索取有關證照、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購物憑證,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三、認真做好購進食品原料的驗收和臺帳登記工作,臺帳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所購入的食品及原料須經驗收員驗收登記后方能使用。

              四、重點做好下列食品的索證、驗收、登記管理工作

              (一)米、面、食用油、調味品。

              (二)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產品。

              (三)食品添加劑。

              五、禁止采購以下食品及原料:

              (一)無檢驗合格證和產品準入標識的食品及原料。

              (二)腐敗變質、有毒有害、摻雜摻假、混有異物或生霉牛蟲、感觀性狀異常及農藥殘留超標的食品及原料。

              (三)無標識和標識不全、包裝材料破損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五)非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豬、牛等)。

              六、采購的食品及原料在入庫前,庫管員應對其食品質量情況進行感官檢查。

              (一)肉類:審核有無農業部門檢疫合格證明,查驗胴體有無檢驗印章;

              (二)定型包裝食品:審核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許可范圍內,檢驗合格證明和檢驗單是否為該批次產品的檢驗結果;核對包裝標識是否按規定表明產品、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有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標簽上是否有保健批號和標志;標識是否有“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口食品是否有口岸進口食品監督檢驗機構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的衛生檢驗證明,是否有中文標識;

              (三)散裝食品:審核加工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檢查標簽是否按規定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四)農副產品等非定型包裝食品及原料;審核供貨合同,檢查有無腐爛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感官性狀異常,如有上訴問題,不簽收、不入庫。

              七、索證時要有相關資料,驗收記錄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畢后2年。

            餐飲安全制度8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酒店(賓館)內發生火災時,立即組成火場指揮處,下設四個組: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各組職責:

              通訊聯絡組: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同時通知其它各組人員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車的到來。滅火行動組:利用酒店(賓館)現有的滅火器材組織滅火。

              疏散引導組:負責組織疏散人員離開火場,搶救受災物質。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及時疏散無關人員和車輛,保障消防車直接迅速進入火場撲救,維護火場滅火、疏散物資的良好秩序。

              安全防護救護組:做好火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如有人員傷亡,及時撥打“120”搶救傷員。

            餐飲安全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八條 (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臺。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并準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并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布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布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平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上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依法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餐飲安全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為強化餐飲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顧客和員工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嚴格把好安全生產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相關文化娛樂場所、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從法人到各級負責人、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及全體員工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此制度適用于餐飲業內部所有部門安全生產和工作環節,也是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是規范餐飲業全體員工在安全生產管理和工作過程中安全責任的制度規定,以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保障餐飲業的安全和正常運轉。

              安全生產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主要工作方針,同時以誰主管誰管理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為工作原則。餐飲業所有工作人員有依法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餐飲業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制度建立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落實,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劃,支持、督促企業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有效的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并按照政府部門要求及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補充完善。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為了確保客人及員工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提供安全的生產環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對餐飲業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明確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內容。特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及各安全生產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部門職務及職責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5、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二、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1、協助總經理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本單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職責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總經理做好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安全生產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4、負責組建應急救援組織,指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5、定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報告總經理,按照總經理的指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查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總經理報告。同時組織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三、營業經理安全職責

              1、對本單位的設備,建筑物良好和勞動保護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設備、建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2、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本單位設備大、中修計劃,按期對特種設備,配件進行年審和檢測,對設備、建筑物的各類技術檔案的完整性負領導責任。

              3、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安保經理安全職責

              1、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標準和開展安全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本單位傷亡事故,職業危害,突發事件及重大隱患,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2、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經批準后負責落實。

              3、了解現場安全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干部,職工的執行情況。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督促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措施項目的完成情況。

              6、參加新改、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有權要求解決,否則,有權提請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和主管部門制止施工和生產。

              7、組織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樹立安全生產典型。

              8、組織新職工崗前安全教育和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考核、發證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實施。

              10、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1、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對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12、在業務上接受地方監察部門和上級安全機構的指導,在向行政領導報告工作的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餐飲安全制度11

              第一條對所有進貨食品都要進行檢查,并定期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查或檢測。

              第二條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及時予以處理,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抽查檢查或檢測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抽樣時,應兩人以上相關人員在場,并填寫抽樣記錄單,并簽字、蓋章。

              第四條受測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另取樣進行檢測或根據實際情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五條食品質量檢查應按規定的操作規則、工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檢測公正、準確、有效

              場所環境衛生檢查制度

              第一條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條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第三條各崗負責人應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第四條單位衛生管理人員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第五條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按嚴格有關規定處理。

              餐飲業食品安全規章制度6

              一、庫房要保持通風、干燥,采取防鼠、防蟲、防霉措施。

              二、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并有明顯的標識。

              四、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五、庫房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必要時設冷凍(藏)庫。食品冷藏、冷凍貯藏要做到以下要求:

              1、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志,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定期校驗,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2、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3、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為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4、用于貯藏食品的冷藏、冷凍柜(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六、要經常清掃,保持庫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七、要做好出入庫房物品的檢查驗收登記工作。

            餐飲安全制度12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健康體檢的范圍: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參加健康檢查的食品從業人員具體范圍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職工作人員。

              2、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管理職責:對所有進入本店工作的員工將安排其進行健康體檢和健康證的辦理,在體檢過程中,如果發現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員進入本店工作,將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4、上崗體檢: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員均須上崗體檢,并開展健康知識培訓。檢查范圍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肺結核、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5、根據體檢結果上崗:如果體檢合格,健康知識考試合格,辦理健康證,方可進入本店開始上崗工作。如果檢查出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將不予安排進入本店上崗工作。

              6、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店內辦公室負責保管員工的健康證,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記錄員工個人信息、從事的崗位、健康證辦理的年限、最近一次體檢的時間、到期日期等信息。

              7、健康證的年檢:健康證有效期為一年,店經理負責員工健康證的年檢,保證健康證合格有效,通常在員工健康證到期前,安排員工到指定市防疫站進行統一年檢。

              8、年檢結果的處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經營工作。如員工在職工作中患有法律規定的傳染性疾病,如果屬于暫時性的,管理組應安排休息,待身體恢復復檢合格后才能繼續上崗,如果是難以治愈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組應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觸的崗位上。

              9、監督檢查:店經理對每年的健康證年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員應立即指出責令作出正確處理,并對違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扣罰。

              10、個人衛生要求:衣著應外觀整潔,做到常剪指甲、常理發、經常洗澡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人員培訓,保障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5、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1、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3、按有關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4、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經營。

              5、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6、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7、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8、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2、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裝裱上墻張貼在相應功能區;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和員工獎罰制度管理,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相關記錄,備查。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5、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7、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8、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9、在就餐場所設置食品安全宣傳欄,主動公示誠信建設,及時處理消費者意見。

              四、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2、餐飲服務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

              3、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4、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8、餐飲服務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9、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一)加工經營場所

              1、廚房內外環境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廢棄物盛放容器必須密閉,外觀清潔;設置能盛裝一個餐次垃圾的密閉容器,并做到班產班清;地面、排水溝、墻壁、天花板、門窗等應保持清潔和良好狀況;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不滴油。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包括原料)應有保護措施。

              3、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4、發現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蟲應即時殺滅。發現鼠洞、蟑螂滋生穴應即時投藥、清理,并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5、三防設施有效:紗門、紗窗或門簾、金屬防鼠板、防鼠隔柵等設施能有效起到防蠅、防鼠、防塵作用。

              6、廢棄油脂應由專業的公司回收,并應與該公司簽訂寫有“廢棄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設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專人負責,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個人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方可上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須嚴格執行“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程序進行洗滌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須專用,分設洗滌池、消毒池和清潔池,并有明顯標識

              4、化學消毒劑應符合國家消毒產品衛生標準和要求,餐具消毒時消毒液濃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時間不低于5分鐘。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進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 10分鐘。

              5、待清洗餐具用具應用不滲漏的容器盛裝修,不得隨意亂放。

              6、消毒后餐具專柜保存,與未消毒餐具分開放置,保潔柜應有明顯標志,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7、餐具消毒應有記錄、存檔備查。

              六、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制度

              1、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應當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供貨票據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供貨票據應當包括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3、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4、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5、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6、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7、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8、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并隨時接受管理人員檢查。

              9、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對采購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統稱食品)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從合法的渠道采購合格的產品。

              10、嚴格查驗供貨者的運輸工具,對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載的、不符合食品運輸(載)溫度、濕度條件的、未對散裝食品進行有效隔離的等不符合食品運輸(載)條件的食品,應當拒絕收貨,并主動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11、嚴格查驗食品的包裝和感官性狀,包裝應當清潔、形狀完整,無明顯破損和受潮,食品具有該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狀,標簽內容完整,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虛假內容。

              12、嚴格查驗食品的保質期,對過期食品應當拒絕收貨并主動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臨期食品應當根據自身銷售量確定采購量,確保食品在保質期內銷售。

              13、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檔案,如實記錄查驗負責人、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或保留相關憑證,記錄或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貯存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加強食品貯存管理,確保食品在貯存過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2、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符合食品標識上的貯存條件,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食品保存條件為常溫的,其貯存溫度不得超過30℃。

              3、應當建立食品入庫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入庫日期、數量等相關信息。

              4、應當按照生熟分開、食品和非食品分開的原則對不同類別的食品和物品分區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各類食品應當按照包裝標識的要求堆疊,不得超限量堆積、擠壓存放。食品數量不得超過貯存庫房、設備的'裝載限量,離墻離地10cm以上。

              6、應當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流轉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庫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出庫日期、數量等相關信息。

              7、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檔案,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9、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10、定期清掃,保持貨架清潔衛生,經常開窗或用機械通風設備通風,保持干燥。

              11、食品按類別、品種分架、隔墻、離地整齊擺放,經常檢查,防止霉變。

              12、經常檢查食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變質、超 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13、做好防鼠、防蠅、防蟑螂工作,安裝符合要求的擋鼠板。

              八、廢棄物處置制度

              為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建立本制度:

              1、安排專人負責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2、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3、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4、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7、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處置行為負責。

              九、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1、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及時處置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2、進貨查驗時發現不合格食品,應采取拒收、依據協議約定銷毀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發現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應當設置專門區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標識加以區分,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3、進貨查驗后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并設置專門區域封存,同時使用醒目標識加以區分,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標簽標識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經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經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對違法添加、腐敗變質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銷毀。

              4、對已經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并書面通知供貨者,相關處置情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供貨者需要召回的,應當積極配合。消費者要求退貨或賠償的,應當先行賠付。

              5、建立不合格食品處置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數量以及處置的時間、方式、供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對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2)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7)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1、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突發事故的危害,提高保障本企業食品衛生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方案。

              2、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置小組,負責本企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和相關責任的處理工作:

              3、工作職責

              (1)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由經理負責全權處理一切事務。

              (2)及進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3)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餐飲安全制度13

              (1)崗位責任人: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①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對申辦材料及初審意見、專家考察報告進行復審,組織評委進行評議,評委2/3以上(含2/3)同意即為通過。

              ② 按照標準審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查驗初審人員審核意見和評委考察報告,根據評委評議情況,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且通過評委評審同意的,提出同意的書面審核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經評委評審未同意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并退回初審人員。

              (3)時限:5個工作日

              (四)決定

              1.崗位責任人:局行政。

              2.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并通過局行政會議審定同意的,由局長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時限:5個工作日

              (五)告知與公示

              1.崗位責任人: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公示審定結果,如無異議,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及時將《辦學許可證》或者同意許可的文件發放給申請單位;

              (3)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制定并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還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4)按要求將文字材料歸檔。

              3.時限:5個工作日。

              八、審批收費

              不收費。

              九、監督檢查

              1.辦公室內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個辦事環節承辦人簽名,并歸檔保存承辦資料;

              2.辦公室內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局紀委、紀檢監察室、法制法規股進行監督檢查;

              4.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廳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

              8.其它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為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發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主管領導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

            餐飲安全制度14

              1、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驗收、發放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2、食品與非食品不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存放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

              4、散裝食品盛裝于容器內,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樣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6、定期對冷藏設備除霜(霜薄不超過1cm)、清潔和保養,冷藏溫度保持在0-10℃,冷凍溫度保持在-1-20℃。

              7、倉庫內保持通風干燥,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保持倉庫清潔衛生,倉庫內禁止抽煙。

              8、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溫和冷藏條件,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餐飲安全制度15

              1、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須在潔凈區內劃定專門區域進行處理,其清洗消毒設施必須做到專用,嚴禁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內洗滌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須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或消毒劑。

              3、餐飲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處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紅外線消毒等),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進行處理,消毒時應嚴格控制其溫度、壓力和時間。

              b:采用化學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劑等化學藥品消毒)的,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的程序進行處理,嚴格掌握消毒藥液配制的濃度、浸泡的方法和時間。

              4、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應做到表面光潔、無油漬、無異味、無藥液殘留,符合衛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

              6、餐飲用具保潔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飲具在未使用前,必須將其存放于封閉的專用保潔柜內,嚴防灰塵、不潔物、鼠、蠅等污染。餐飲具保潔柜內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餐飲服務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一、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二、洗刷餐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魚類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滌、消毒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消毒后餐飲具必須存放在餐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合未消毒餐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存放處有明顯標記。

              四、洗刷消毒是餐飲加工過程中防止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洗刷的目的是除去食品殘渣、油污和其他污染物。消毒的.目的是殺滅治病性微生物。洗刷是消毒的基礎和準備,凡需要消毒的物品必須首先進行洗刷,洗刷可除去大部分微生物,洗刷不好將影響消毒效果,因此必須重視洗刷的重要性。公用餐具一定要洗刷徹底。

              五、為保證有較好的洗刷效果,應使用流動水。最好使用熱水進行洗刷,應對物品反復沖洗或反復洗刷,特別是一些表面粗糙有縫隙的物品,還必須用刷子刷。洗刷帶油污的物品,必須加入洗滌劑,并與無油污的物品分開進行,刷洗后的物品應保持干燥。

              六、在現有條件的情況下,使用物理消毒方法:

              (一)消毒柜消毒:嚴格按照消毒柜操作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二)煮沸消毒:消毒時把物品全部浸泡在水里,煮沸后保持10分鐘以上。

              (三)蒸汽消毒:把物品放在蒸箱內,使溫度上升到100度作用10分鐘以上。蒸箱外面應有溫度顯示,蒸箱密封要好,否則要在蒸箱上來氣后,蒸汽消毒30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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