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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園區交通管理守則
為維護園區的交通秩序,保證園區內業主(住戶)享受寧靜、整潔的居住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進入園區車輛須服從管理處管理,駕駛人員應遵循交通信號和標志,按規定路線10公里/小時低速行駛。
2、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車容不整和畜力車不得進入園區,違者交清潔費50元。
3、禁止拖拉機駛入園區。凡經本管理處批準進入的施工車輛,應在18:00時至22:00時進出園區。
4、管理處為車輛提供停放場地,收取場租,并義務對車輛進行指揮。車輛及車內財物丟失、損壞,本管理處概不負責。
5、進入園區的車輛必須按保安員指定的車位停放,凡不聽指揮或擅自亂停放的,每次交管理費50—100元。
6、凡業主(住戶)要求長期停放的車輛,可按管理處通知的時間向管理處申辦月卡或年度卡,并按管理人員指定車位停放。
7、進入園區的車輛應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入地下車庫時速限5公里以下,嚴禁超速行駛。
8、禁止車輛在園區內鳴喇叭,違者每次交管理費50元。
9、不可擅自在園區內洗車、修車或清掃車上的廢雜物在地面,否則賠償清潔費用100元。
10、禁在園區內任何場所試車、練車,違者交管理費100元。
11、進入園區的車輛要自覺維護園區的道路、綠化草坪、花樹及公用配套設施,如有損壞者,照價賠償。
12、禁止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進入本園區,有特殊原因需征得管理處允許方可駛入。
13、除執行特殊任務的公務車、消防車、軍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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