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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信托合同

            時間:2023-07-02 16:56:46 信托 我要投稿

            資金信托合同(13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金信托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資金信托合同(13篇)

              資金信托合同 篇1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于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

              3、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資金信托業務。

              7、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的資金。

              8、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托人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托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信托資金共同運用,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受托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托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受托人以下銀行賬號: ________ ;

              開戶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即成立。

              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額交付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此處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

              (2) 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和受益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托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 信息披露費用;

              (4) 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 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 信托報酬;

              (7)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二) 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托人的權利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特別授權

              1、在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托人有權在本信托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權,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認受托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托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托人有權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并提前終止本信托。

              (三) 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 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信托報酬

              (一)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報酬每年按信托資金的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

              (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托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托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托人的總信托報酬=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____%×信托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托期限屆滿;

              (2) 信托計劃終止;

              (3) 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項目的下一個信托計劃,但應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條 信托利益與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一) 信托利益的計算

              信托利益來源于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的余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二)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期間的總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計劃資金。

              信托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信托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 信托利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 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十個工作日為信托利益分配日。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益人為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托利益;受益人自信托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托人營業場所領取信托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托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于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為: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

              開戶行: 。

              第二十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托人簽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金信托合同 篇2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托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的設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 ×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 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托人報酬

              2.3.1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 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3)參與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并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不含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計劃資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根據信托計劃等文件的規定,前往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托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托人、受讓人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后生效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托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咨詢受托人,并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托設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托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 受托人變更,原受托人應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并根據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財產凈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 信托終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托期限屆滿;

              2. 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托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提前終止;

              4.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 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后,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簡稱“可歸屬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于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八條 稅收處理

              本信托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通知

              10.1 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后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 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系地址變更、聯系人更換或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10.3 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 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 合同組成

              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并交付信托資金;經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填寫事項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 委托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e-mail:

              12.2 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

              (小寫金額¥)。

              12.3 委托人應在信托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額信托資金。

              12.4 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并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托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e-mail:

              12.5 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銀行卡卡號:

              開戶銀行: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托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

              (簽字)

              年月日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章)

              年月日

              附頁:

              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

              委托人指定下列 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e-mail: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托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 篇3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托及相應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托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權;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托人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托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托人其它信托產品,以獲取信托收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受托人應當按照上述信托計劃和資金行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托計劃和有關信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托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和該信托計劃項下相關信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后信托受益權確定

              受托人受讓上述信托財產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

              受托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應當自信托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托項目報告》,并附送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托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尚余的信托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托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現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 篇4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托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 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_______%,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 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_______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 ‰,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 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 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 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 )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報送__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_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 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 篇7

              委托人: (下稱甲方)

              受托人: (下稱乙方)

              借款人: (下稱丙方)

              經三方友好協商,就委托貸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幣 的資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貸給丙方。

              二、貸款期限為 月。(從 起至 止)

              三、貸款利率:

              四、甲方將委托的資金撥入乙方在 銀行開立的 賬戶內,乙方將根據甲方的委托將款項撥至丙方指定的賬戶。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額的0。6%作為委托貸款手續費,于乙方撥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

              七、借款償還:本貸款屬委托性貸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證按本協議所規定的借款期限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本貸款可以提前歸還但需一周前書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歸還貸款時,應將款項劃至乙方在 銀行 開立的. 賬戶。乙方收到資金后將款項劃至甲方在 銀行 開立的 賬戶內。

              九、風險責任:本貸款本息收回風險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監督貸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十、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根據該法進行解釋。

              十一、本協議從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還清本息時即自動失效。本協議正本叁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章) (公章) (公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資金信托合同 篇8

              借款單位_________

              根據信托貸款有關規定出具借款契約,向_________申請信托貸款,并約定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項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元,設備_________元。

              第二條保證將貸款用于上列項目,并按計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部完工投產,并實現預定的.經濟效果:新增產值_________,產量_________,利潤_________,稅金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厘_________毫計息,每次還款同時計收利息。

              第四條借款單位如果未經銀行同意而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銀行有權進行信貸制裁。

              第五條貸款到期,借款單位主動歸還,如不按期歸還借款,除按規定加收利息外,銀行有權在借款單位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借款單位如果停建或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規定歸還貸款時,借款單位愿用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款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或基金存款歸還。

              第七條擔保單位保證借款單位恪守契約規定的條款、如果借款單位不能按本契約規定還清本息,愿承擔經濟責任,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契約經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確認無誤并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還清后自動生效。

              借款單位(蓋章):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 篇9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資金信托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 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報送 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 款 方:__________(公章) 借 款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 篇11

              貸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憑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

              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爭議解決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報送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簽約日期:

              資金信托合同 篇12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五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 篇13

              貸款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相關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1)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

              (2)甲方于乙方辦理工作交接期間,同意仍按雙方原簽訂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3)針對雙方勞動合同的不再續簽,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資標準支付相當于乙方一個月薪資做為工作交接獎金,本獎金連同乙方交接期間之報酬,甲方將于12月5日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中;

              (4)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另以書面形式訂定。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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