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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1
為加強我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實施,各專業部門負責各專業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3、各專業部門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時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須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原理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各專業部門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6、安監員、各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7、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項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8、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9、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及施工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10、培訓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對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知道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11、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12、凡是違背本規定,一律按照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護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二、術語和定義
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三同時――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管理職責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2、企管科是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各項管理工作。
3、安全監察站是職業衛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進行監督和檢查。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對可能產生一般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設計階段應當進行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時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
2、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3、礦屬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4、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5、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6、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7、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揚塵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4
一、 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防護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二、 術語與定義
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三同時——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 管理職責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向煤監局魯西分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2、職業病危害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各項管理工作。
3、安全監察站是職業衛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進行監督和檢查。
4、各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職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5、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對可能產生一般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制度,建設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并向煤監局備案,防護設施由礦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煤監局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煤監局審核;防護設施竣工后,有煤監局組織驗收。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預評價報告報煤監局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報煤監局審查,防護設施竣工后,由煤監局足足驗收。
2、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3、礦屬各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4、礦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5、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與禁忌有關的有害作業。
6、上報煤監局備案或審核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的審查意見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7、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8、施工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揚塵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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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煤礦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職責:
1、安全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用人單位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煤礦采購部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安全科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1)采區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2)安全科應經常進行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3)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4)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記錄。
(5)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核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6)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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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綜合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公司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應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綜合辦公室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綜合辦公室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人員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7
為了加強對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減少職業危害因素,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參與本公司建筑施工經營活動的各分公司、項目部、各施工現場,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環境保護應遵循與經營管理協調進行,資源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污染者承擔治理和損害補償責任的原則。
三、環境保護必須本著“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的方針。
四、產生環境污染的施工現場,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工作計劃,把消除污染、改善環境、節約資源和綜合利用作為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并作為年終考核內容部份。
五、施工項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主管部門報批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嚴格控制粉塵排放,加強對動力廢氣、機動車尾氣、化學品惡臭、電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環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標排放動力廢氣、粉塵、煙塵、惡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九、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以及其他噪聲源,應當采取消氣防振措施,其噪聲和振動的排放,必須符合排放標準。
十、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的施工現場,禁止夜間及午間產生超放標準的噪聲、振動源,若確需在夜間及午間作業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
十一、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集中處理。對按指定地點傾倒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應采取以填埋方式處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層及防滲透措施。若以焚燒方式處理,應配有消煙除塵設施,做到達標排放,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十二、對可能發生污染的施工作業現場,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對已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和影響的周圍群眾。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行政部門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
十三、建筑施工現場環境保護、預防職業病的技術措施:
(一)防塵技術措施
1、水泥除塵措施
(1)移動攪拌機除塵,采用通風除塵系統,在拌筒出料口安裝活動膠皮護罩,在拌筒上方安裝吸塵罩。
(2)水泥制品廠攪拌站除塵,在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沙料粉塵除塵器。
(3)高壓靜電除塵,應用于水泥料斗上方安裝吸塵罩,吸取懸浮在空氣中的塵粒,通過靜電處理。
2、木屑除塵措施
在每臺加工機械塵源上方或側向安裝吸塵罩,通過風機作用,將粉塵吸入輸送管道,再送到蓄料倉內。
3、金屬除塵措施
鋼、鋁門窗的拋光(砂輪打磨)作業中,一般多采用局部通風除塵系統,應在打磨臺工人操作的側方安裝吸塵罩,通過道管物含有金屬粉塵的空氣輸送到室外,進行靜化排放。
(二)防毒技術措施
1、防止鉛毒的技術措施:根據國家標準規定空氣中鉛的'最高允許濃度為:鉛煙0.03mg/m3;鉛塵0.05mg/m3;凡超過均應采取防護技術措施。
(1)充電的防毒措施:采用抽風機或鼓風機將鉛塵、鉛煙、鉛蒸氣抽至室外,進行充電靜化處理后,向空中排放,也可設置水池進行凈化,蓄集處理鉛塵。
(2)消除鉛源,以無毒、低毒的物料代替鉛丹,是消除鉛危害的根本措施,采用塑料管代替鉛管,利用jq-1型常溫無渣磷化液代替防銹漆(紅丹漆)。
2、防止錳毒的技術措施:國家標準規定空氣中錳的最高允許濃度為0.02mg/m3,凡超標者,均應采取防護措施。
(1)集中的焊接物所或室內焊接物所,應采取機械抽風系統,即在每個焊接作業點上方設置吸煙塵罩,將錳煙吸入管道,經過濾凈化后再排放。
(2)分散焊接點,設置移動式錳煙除塵器,隨時將吸塵罩設在焊接作業人員上方及對吸走焊接時錳煙塵。
(3)現場焊接作業場狹小、流動頻繁,每次焊接作業時間短,難于裝置排毒設備,應選擇上風方向進行操作。
(4)在氣柜、球罐、攪拌筒內等密閉場所內焊接,極易發生錳急性中毒,應采用臨時監護抽風措施,降低錳煙塵濃度,盡量減少作業人員與錳塵的接觸時間。
(5)加強個人防護措施。一般使用口罩等常用防護用品外,如遇通風不易解決的場所,應采用通風焊帽等特殊防護用品。
(6)改革工藝和改進焊接材料,采用無毒或少毒材料制造焊接材料。
3、弧光輻射的防護:為了保護作業人員的眼睛不受電弧的傷害,焊接時,必須使用鑲有特制防護眼鏡片的面罩,根據焊接電流強度和個人眼睛情況,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
為了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應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蓋等,工作服要求平整,反射系數大的紡織品制作。決不允許卷起袖口,穿短袖衣及敞開衣領等進行電弧焊操作。
4、防苯毒的措施,國家標準規定,空氣中苯的最高允許濃度為:苯40mg/m3以下,甲苯100mg/m3以下。
(1)噴漆工藝可采用密閉噴漆間,作業人員在噴漆間外操縱微機控制,減少人體的直接接觸苯毒辦法。
(2)通風不良的地下室,消防水池內涂刷各種防腐涂料或環氧樹脂防水材料等作業,必須根據場地情況,采取多臺抽風機把苯毒氣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3)施工現場油漆配料房,應改善自然通風條件,減少連續配料時間,防止發生苯中毒和鉛中毒事故。
(4)涂刷冷瀝青,凡在通風不良的場所,或容器內涂刷冷瀝青時,必須采用機械通風,送氧及抽風措施,不斷稀釋空氣中的毒物濃度,不得只送風不抽風,以防造成因毒氣“滿溢”而無法排出,產生中毒。
(三)防止噪聲危害的技術措施
根據我國工業噪聲標準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施工中允許噪聲在85αb,若超過應采取以下技術措施。
1、消聲:應在各種通風機、壓縮機、鼓風機等進排氣口處裝置消聲器。
2、吸聲:可在室內用多孔材料安裝在墻面及天棚的表面上,或制成尖錐形式懸掛于棚頂或裝放在墻上,或利用共振原理采用多孔板制成的防噪聲墻壁。
3、隔聲:采用單層或雙層隔音板,也可用橡膠、高分子涂料涂在金屬薄板上,形成阻尼互相錯動,來達到封閉、隔絕噪聲的目的。
(四)防止振動危害的技術措施
1、隔振:安裝具有彈性性能的隔振裝置,使振源產生的大部份振動波被隔振裝置所吸收。如用金屬彈簧,隔振墊、橡膠墊、軟木墊、樹脂玻璃纖維板、毛氈等制作的隔振器。
2、改革生產工藝,推行新工藝、新技術減少振動的危害性。
3、有些手持振動工具、振動器,應把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墊,作業時應戴好專用的防振手套。
十四、防止職業危害的綜合措施
(1)根據危害的種類、性質、環境條件等,有針對性的發給作業人員有效的防護用品、用具,也是防止或減少職業危害的必要措施。如配合電焊作業的輔助人員,必須配戴有色護眼鏡,防止電光性眼炎;在噪聲環境下作業人員必須配戴護耳塞(器);從事有粉塵作業的人員戴紗布口罩,如達不到濾塵目的,必須配戴過濾式防塵口罩,從事苯,高錳作業人員,必須配戴供氧式或送風式防毒面具;從事有機溶劑、腐蝕劑和其他損壞皮膚的作業,應使用橡皮或塑料專用手套,不能用粉塵過濾器代替防毒過濾器,因為有機溶劑蒸氣,可以直接通粉塵過濾器等等。
(2)對于從事粉塵、有毒作業人員,應在工地設置淋浴設施,工人下班必須淋浴后,換上自己服裝,以防止工人頭發和衣服上的扮塵、毒物、輻射物帶回家中,危害家人健康。還應將有危害作業人員的防護服,每天集中洗滌干凈,使每次從事有害作業前均穿上干凈的防護用品。
(3)嚴禁工人在有害作業場所內吸煙、吃食物,飯前班后必須先洗手,漱口,嚴防有害物隨著食物進入體內。要加強衛生宣傳教育,做到有害作業場所,每天要搞好場內清潔衛生。
(4)定期對有害作業職工進行體檢,凡發現有不適宜某種有害作業的疾病患者,應及時調換工作崗位。
1)患有各種血液病、繼發性貧血(血紅蛋白在60%以下),肝臟病、胃病及十二指腸潰瘍、心血管疾病、活動性肺結核、神經精神系統疾病的,不宜從事鉛、四乙鉛作業。
2)患有各種神經精神病、肝膽病、腎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植物神經功能明顯紊亂的,不宜從事錳作業。
3)患有各種血液病、嚴重神經官能癥、肝脾臟疾病及未成年人不宜從事苯作業。孕婦和哺乳期婦女,應暫時調離苯作業。
4)各種活動性肺結核,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嚴重心血管疾病,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不宜從事粉塵作業。
5)患有各種心血管器官性疾病的,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6)患有各種聽覺系統疾病的,不宜從事噪聲作業。
十五、本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會議審議通過。
凡參與本公司從事施工現場管理的均應遵守執行,同時應依法接受環境保護監察部門的監督。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8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是常維修保養記錄;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設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修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職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
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員;
(2)制定并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應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和個人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應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事業部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章職業危害的定義及范圍
第四條職業危害的概念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五條公司業務涉及范圍內職業病危害種類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作業中開墻洞、地溝、石材加工及機房作業打膨脹螺栓孔時,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可發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業時,由于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在此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作業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機溶劑的'危害:作業過程中常接觸到油料、油漆、化學溶劑等多種有機溶劑,這些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濃度過高,易發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霧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電氣焊使用的錳焊條,除產生錳塵外,還可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塵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產噪聲的危害:作業中使用機械工具可產生較強噪聲,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
六、高溫作業的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第六條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一、各事業部應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三、施工現場在進行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四、在地下室、人井等封閉的作業場所作業時,要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并派專人進行巡視;
五、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條個人防護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教育,提高認識,了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盡采取措施降低粉塵的濃度,并正確佩帶防塵口罩;
三、從事與有機溶劑接觸作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進行噪聲較大的作業時,作業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并減少在噪聲環境下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作業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帶好防護用品。
第八條采購設備和材料,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第九條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十條禁止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禁止安排孕、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把職業危害列入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促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措施的落實。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3、定義
3.1作業場所: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施工場所。
3.2職業危害: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3.3職業接觸限值:職業接觸限值是指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包括化學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4、一般管理
4.1如果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因素,公司應設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4.2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治理,使之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標準。
4.3建立和健全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檔案和記錄,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4發現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5、管理職責
5.1公司分管職業衛生領導落實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5.2財務部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費用的資金保障。
5.3綜合辦公室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及時公布檢測結果,建立相關檔案等工作。
5.4生產部及車間負責對各自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評價提供支持和幫助。
職業危害設施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各自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條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使用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五條對職業危害防治應從人、設備、環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從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對策是使生產過程不產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徑是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并禁用劇毒原料。其次,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空氣污染是當前主要的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包括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通風與全部通風。最后是采取個體防護性措施。
第六條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危害,對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七條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該工作應納入“監控法”實施過程中,統一與“危險源監控點”掛牌監控。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留有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九條對勞動者進行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各單位、項目部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行政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單位或項目部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與行政領導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第十三條結合生產施工特點,在防毒、防塵、防噪、防振動、防電磁輻射、防非電磁輻射、防暑降溫、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針對性較強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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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評估管理:
一、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作業場所空氣的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標準(見表格)。
三、職業危害檢測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總粉塵:
⑴作業場所中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⑵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2、呼吸性粉塵:
⑴作業場所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一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一次。
⑵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一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
4、粉塵檢測的數據必須準確,可靠,并按時上報。
四、粉塵檢測的儀表、儀器必須按時到經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歸口單位鑒定合格。
五、通風部要對檢測報表、粉塵分散度、游離sio2、儀表、儀器的送檢等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職業危害因素超過國家標準的作業場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種防塵設施,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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