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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試用期工資發放問題
我在一家公司(酒店)應聘為電腦操作及維修人員,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450元。在試用期期間工作大都與電腦無關,如:修理客房衛生間吊頂,安裝監控器等等,所以試用期結束后決定辭職,但經理及主管說試用期工資要跟著正常員工工資走,也就是說要在兩個后才能領取(該公司要壓員工工資兩個月),并且沒有具體時間。本人認為既然辭職,就不是該公司員工,不應該再跟著員工工資走了。如果起訴,應該根據勞動法的哪條、哪款?親求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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